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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石集团
北新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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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176 股票简称:中国玻纤 公告编号: 2006-021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 、 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 、 公司股票停、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06年8月7日 14:00 - 15:00

  网络投票时间: 2006年8月3日、 8月4日和8月7日(每日 9:30-11:30 ; 13:00-15:00 )。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 10 号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5 层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董事会征集投票(以下简称“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江林先生

  6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2,080 人,代表公司股份 328,840,6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94% 。

  2 、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84,928,000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份的 100%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67% 。

  3 、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通过董事会委托征集方式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有 2,077 人,代表股份 43,912,605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2% 。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有 2 人,代表股份 62,324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

  通过董事会委托征集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有 1 人,代表股份 46,100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

  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2,074 人,代表股份 43,804,181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5% 。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保荐人代表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 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 。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 、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

赞成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相关股东

328,840,605

320,585,030

8,215,624

39,951

97.49%

流通股股东

43,912,605

35,657,030

8,215,624

39,951

81.2%

非流通股股东

284,928,000

284,928,000

0

0

100%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且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 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数(股)

投票情况

1

中国工商银行-中银国际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215,783

同意

2

徐建初

2,090,000

同意

3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0

同意

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23,209

同意

5

中国农业银行-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575,000

同意

6

中信实业银行-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514,631

同意

7

王文权

1,000,000

同意

8

中国建设银行-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0,000

同意

9

中国农业银行-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999,987

同意

10

王希愚

800,000

同意

  四、 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北京市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提出议案的主体资格,议案的修改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决议;

  2 、 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8 月7 日